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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09:31
来源:本站
为了加强慈善会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促进慈善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黄陂区慈善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者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2名,一名负责账目,一名负责现金,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能兼任财务职位。
第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慈善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非定向的捐赠款开支;3万元以下(含3万元)由秘书长审批,3万元以上由会长审批;定向的捐赠款开支由秘书长审批,连同定向协议书一同入账;工作经费严格执行财务结算规定,必须附原始单据及有效凭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5000元以下报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须经会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条 财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慈善资金、物资的入账、出账等管理,做好财务支出预算计划,保管好财务会计档案。
第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黄陂区慈善会
2017.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