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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慈善会章程

2022-01-27 09:21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武汉市黄陂区慈善会。英文译名: Wuhan Huangpi district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黄陂区热心慈善事业的公民、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全区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款物,开展安老、扶幼、助学、济困等公益援助,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武汉市黄陂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武汉市黄陂区百秀街18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筹募款物。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接受黄陂区民政局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开展安老、扶幼、助孤、助学、济困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参加扶贫工作。 

(三)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承担赈灾援助项目,接收、分配国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款物。

(四)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贫困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等其他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内外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密切同港澳台地区公益团体的交流与协作,为在我区兴办慈善事业的人士、企业及各种机构提供帮助和服务。

(六)其他工作。加强与各公益机构的联系,促进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有关慈善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普及推广慈善文化,组织搭建慈善网络平台,介绍国内外慈善事业的方法和经验等。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愿意履行会员义务; 

(四)热心慈善事业,对我区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事务的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 

(四)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黄陂区民政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单数监事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由本会会员推荐,也可以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 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者购买服务;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或者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及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万元的慈善项目;

(三)创新慈善项目;

(四)慈善工作表彰。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黄陂区慈善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武汉市黄陂区慈善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武汉市黄陂区百秀街183号(民政局4楼)

邮政编码:43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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